镇安县永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某、镇安县永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10民终5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全武,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正民,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毕盛,男,199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安县永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永乐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系镇安县永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陕西省镇安县永乐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系镇安县永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总经理,住陕西省镇安县永乐镇。
上诉人*全武因与被上诉人毕盛、镇安县永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镇安县人民法院(2018)陕1025民初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8年11月8日,*全武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全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全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上诉人*全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