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13民初3198号
原告:济南广林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士力朝阳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济南广林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士力朝阳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济南广林药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方已履行付款义务并支付案件诉讼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广林药业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天士力朝阳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广林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10元,减半收取计8105元,由天士力朝阳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车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