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1021执515号
申请执行人:商洛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顺榜,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双记,男,生于1962年8月5日,住商洛市商州区。
被执行人:洛南县古城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李康谋,该村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商洛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洛南县古城镇**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2020)陕1021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洛南县古城镇**村村民委员会逾期未履行义务,2020年10月13日,权利人商洛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08780元及其利息(其中283322.6元利息自2013年8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5457.4元利息自2015年8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2966元,本院同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洛南县古城镇**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532元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洛南县古城镇**村村民委员会提出于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50000元,剩余案件款每半年支付50000元,最后一次付款期结清案件款本息,申请执行人商洛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1021执5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王文平
审判员 韩**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