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1024执788号
申请执行人:商洛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阳县漫川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申请执行人商洛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阳县漫川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1024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出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商洛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阳县漫川关人民政府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600281.53元及利息(利息以6600281.53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30750元。本院依法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山阳县漫川关镇人民政府银行存款91151元,现申请执行人商洛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已领取案件受理费30750元,本院依法收取执行费60401元。经过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山阳县漫川关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商洛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工程款200万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100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清剩余工程款及利息。二、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2021年12月16日,申请执行人商洛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1024执7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出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房小康
审判员*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芸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