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

某某与某某、商洛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1024执522号

***、***、商洛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洛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陕1024民初35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由被告***于2020年9月30日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7000元,由被告商洛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商洛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了案件款37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案件执行费455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和案件受理费共计372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1024执52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0月19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