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3民初2281号
原告:商洛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22325909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阳县司法局“148”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学,男,1968年9月2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8********。
被告: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0583204B。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6年12月18日,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公民身份号码:52011XXXX6********。
第三人:**,女,1987年4月30日,汉族,住陕西省潼关县,公民身份号码:61011XXXX7********。
原告商洛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洛公司)与被告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0立案。
经本院审查查明,原告商洛公司与被告绿地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签订协议,约定“商洛公司将50万元的项目劳务定金缴纳至**的账户,若绿地公司在60天内没有书面通知,***退还50万元的项目劳务定金”。商洛公司在协议签订后,收款人*****公司出具加盖有上海了本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绿地世界城项目部字样印章的收款收据两张,之后绿地公司并未书面通知商洛公司签订和履行“协议”预约的劳务分包合同。
本院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应为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即一般的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物权和债权相区分的原则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为一般的合同纠纷,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因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合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绿地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依法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合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受理费5004元(原告已预交),向原告商洛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退回。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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