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221执17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5月4日出生,住杞县,;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杞县葛岗建筑工程公司,住杞县,组织机构代码:17087003-3。
被执行人:杞县实验高中,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
被执行人:杞县县直中学,住杞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杞县葛岗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杞县实验高中、杞县县直中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221执17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