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2民初3602号
原告***,男,1955年8月24日,汉族,住上蔡县。
被告上蔡县乡镇供水公司,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水利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建广,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川,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妍,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蔡县乡镇供水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0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张耀光
审判员 赵文慧
审判员 刘雪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牛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