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6财保6号
申请人(被保全人):***,男,汉族,1973年4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申请人(申请保全人):重庆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县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53096502L。
法定代表人:吴淼,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重庆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2021)渝0236财保216号民事裁定,裁定准予保全。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渝0236民初608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重庆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46400元;二、驳回原告重庆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申请人***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价值152636元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部分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对申请人***名下价值152636元的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兰  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饶   菁
书 记 员   田 门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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