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6执保421号
 
申请人:重庆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县政路52号4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53096502L。
法定代表人:吴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世军,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梦,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4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申请人重庆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重庆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2021)渝0236财保216号民事裁定,裁定准予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6执2452号案件中的案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查封、冻结、扣押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李兰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饶  菁
书 记 员   孙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