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奉节工业有限公司重庆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民终23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东,重庆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县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53096502L。
法定代表人:王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家艳,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系该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世军,重庆䕫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重庆奉节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朱衣镇胡家社区**会信用代码915002366664025088。
法定代表人:李坤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先平,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奉节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6民初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重庆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未办理结算,***亦不认可被上诉人重庆奉节工业有限公司委托的第三方审定造价,经一审法院释明仍明确反对司法鉴定。在二审期间,上诉人方提出鉴定申请,因出现新事实,导致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6民初6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26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黄文革审判员刘红霞
审 判 员 杜   抗   洪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韦玮书记 员魏椿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