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民申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73年4月26日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53096502L。

法定代表人:王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家艳,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世军,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6民初4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海川

审 判 员 秦建华

审 判 员 黄晓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付 义

书 记 员 冉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