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民终7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3年04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具永安街道县政路52号4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53096502L。
法定代表人:杨之奎,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6民初4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在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在2020年1月7日作出《不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于2020年3月12日向***邮寄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在2020年3月18日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铁晓松
审 判 员 李迪云
审 判 员 刘丽苹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石同全
书 记 员 向彦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