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4财保1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11月22日出生,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申请人:宁夏哲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650号***A2号楼A座7层702室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宁夏哲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大新支行,账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如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宁夏哲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大新支行,账号×××),期限为一年。(保全价值71386.20元)
案件申请费734元,由申请人**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