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哲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宁夏哲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4财保1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1月20日出生,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申请人:宁夏哲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650号***A2号楼A座7层702室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宁夏哲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大新支行,账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如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宁夏哲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大新支行,账号×××),期限为一年。(保全价值45086元) 案件申请费471元,由申请人***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