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哲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发文稿纸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执保983号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1295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冻结被申请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大新支行账户(账号:×××);冻结被申请人宁夏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望远支行账户(账号:×××)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新华支行账户(账号:×××),期限为一年,保全总价值3554644.34元。现该案标的已保全,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12957号民事裁定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