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发文稿纸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保974号
***一视觉传媒有限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一视觉传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解除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3294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大新支行,账号为×××银行账户的冻结。经本院执行,该案现已解除保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一视觉传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解除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3294民事裁定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