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1102执保1385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宏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赵圈镇李家店村村东。
被执行人***硕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赵辛村。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宏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硕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8)冀1102民初494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冀1102执保13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维明
二〇一八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宋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