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伟硕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某某硕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102民初3540号
原告:***硕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赵辛庄。
法定代表人:赵静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进库,衡水市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元氏县。
原告***硕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硕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硕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张忠华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米亚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