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宏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戎某某、***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宏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铁民初字第577号
原告戎某某,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原告*某某,男,1956年8月7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龙沙区迅达工程机械服务站负责人。
被告齐齐哈尔市宏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合意大街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戎某某、***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宏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找到本案中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原告仍无法找到其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0.0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姜兴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