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宏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宏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绥化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04民初181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宏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青云街**。
法定代表人刘建卓,该公司经理。
被告绥化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团结街**
法定代表人石卫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宏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绥化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宏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22.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宏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丽环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关美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