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门丽君诉被告赤峰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403民初2753号
原告门丽君,女,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
被告赤峰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门丽君诉被告赤峰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赤峰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门丽君撤回对被告赤峰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8元,由原告门丽君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