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3民初1297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季井红,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内环北路中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79015883XE。
法定代表人:王再奇,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赤峰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贵君
二O二0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