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3民初5421号
原告:李韬武,男,195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
被告:赤峰万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银行二期(A区)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783000575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城区银河街道中段南侧(**派出所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79015883X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李韬武诉被告赤峰万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赤峰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件脱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李韬武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韬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韬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韬武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