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市邦瑞陶瓷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赤峰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3民初928号 原告:赤峰市邦瑞陶瓷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办事处长青街东段路南花园小区2幢20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2MA0NH5SR8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内环北路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赤峰市邦瑞陶瓷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赤峰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市邦瑞陶瓷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