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4民初14099号
原告:***,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医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百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南新街办事处红星路(工业局1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振兴小区五组团综合楼0106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赤峰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城区银河街中段南侧(**派出所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柏东,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千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赤峰百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峰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赤峰百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赤峰百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