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福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融威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福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902民初3167号 原告:内蒙古融威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执行董事。 被告:内蒙古福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执行董事。 原告内蒙古融威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福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6月12日立案。2024年7月9日,原告内蒙古融威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内蒙古融威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891元,由原告内蒙古融威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师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