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福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锡林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物业中心、内蒙古福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2502民初2528号 原告:锡林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物业中心,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内蒙古福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公司经理。 原告锡林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物业中心与被告内蒙古福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锡林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物业中心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锡林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物业中心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锡林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物业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8301元,由原告锡林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物业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