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3执52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北开发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新疆分院,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伊宁路59号新丰大厦A-2303。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西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新疆分院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60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西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新疆分院的存款、收入842,902.91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江西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西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新疆分院负担本案执行费10,829.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