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4民初430号
原告:河北海华安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友谊南大街西五里天伦锦城小区16号楼西侧1号。
法定代表人:尤祖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清海,北京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平,北京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融和嘉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双榆树乡新华村。
法定代表人:毕景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军,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海华安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融和嘉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海华安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海华安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27元,由原告河北海华安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红梅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梁锦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