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融和嘉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华帅商贸有限公司、黑龙江融和嘉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2民初2986号之二

申请人:河北华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珠峰大街峰汇华庭**2204。

法定代表人:潘国清,总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融和嘉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双榆树乡新华村

法定代表人:毕景波,总经理。

被申请人:***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华区小安舍昌北路****院**

法定代表人:刘克敏,总经理。

被申请人:许平,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桥**。

担保人:潘国清,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担保人:殷跃华,女,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北华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融和嘉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河北华帅商贸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财产,本院依法作出(2019)冀0102民初2986号民事裁定,保全了担保人殷跃华、潘国清的相关财产。现双方已经调解结案,原告申请解除对担保人殷跃华、潘国清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殷跃华名下位于***市长安区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潘国清名下位于***市高新区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化璞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牛志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