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蒲江七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蒲江七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金版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拍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31执869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蒲江七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天华镇工业开发区(高坪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金版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号。
法定代表人:肖安宁,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成都市蒲江七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金版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版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金版图公司支付工程款2,206,959.5元及利息,执行费24,470元,但被执行人金版图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6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四川金版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蒲江县×镇×路×号×栋×单元×层×号建筑面积为251.8平方米、104号建筑面积为102.6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四川金版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蒲江县×镇×路×号×栋×单元×层×号建筑面积为251.8平方米、104号建筑面积为102.6平方米的商业用房。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强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何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