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蒲江七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成都市众恒伟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蒲江七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31民初718号
原告:成都市众恒伟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宝林镇南岳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王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雪慧,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蒲江七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工业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吕俊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众恒伟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蒲江七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众恒伟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8元,由原告成都市众恒伟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诗怡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琳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