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蒲江七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蒲江七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8民终5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4年9月28日出生,住雅安市雨城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昌均,雅安市雨城区青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蒲江七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工业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吕俊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烨,四川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诺夫,四川智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雅林,男,汉族,1972年5月29日出生,住雅安市雨城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蒲江七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雅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9)川1802民初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康燕
审判员  刘锡阳
审判员  邓 飞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振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