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蒲江七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成都市蒲江七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802民初2353号
原告:**,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昌军,雅安市雨城区青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都市蒲江七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天华镇工业开发区(高坪路)。
法定代表人:黎玉奇,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梁烨,四川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蒲江七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健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