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水利工程建安有限公司

沧州路桥工程公司、河北省邢台市水利工程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民终8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新华中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安国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回增亮,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省邢台市水利工程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黄河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华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学俊,河北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沧州路桥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省邢台市水利

工程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临西

县人民法院(2019)冀0535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

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在一审申请追加郭新华为本案当事人,基于郭新华为涉案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者且原审原告认可已付工程款全部由郭新华向其支付的事实,结合原审被告对涉案工程不知情的抗辩意见,应当追加郭新华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以查明涉案工程是否存在其他施工主体,并在查明涉案工程欠款数额的基础上结合全案证据,做出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2019)冀0535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沧州路桥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月花

审判员  王华青

审判员  武丽萍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