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水利工程建安有限公司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分公司与河北省邢台市水利工程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91民初1148号
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分公司,营业场所临西县下堡寺镇油棉加工厂院内。
负责人:张士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举,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省邢台市水利工程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黄河大街。
负责人:李华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分公司诉被告河北省邢台市水利工程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分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分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9元,减半收取计615元,由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文杰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静
书 记 员 王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