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旗兴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喀喇沁旗兴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扎兰屯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内0702执恢127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喀喇沁旗兴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扎兰屯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2017)内0702民初996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773638.8元,及迟延履行金。执行费1013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20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与执行通知书;于2020年9月9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总对总查控与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以上事实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牛 涛 审判员 刘惠峰 审判员 陈 伟
书记员 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