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民申20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喀喇沁旗兴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河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赤峰利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元亨酒店十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再审申请人喀喇沁旗兴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赤峰利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贞公司)、一审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04民终7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兴北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一审选择造价鉴定机构程序错误,二审法院明知错误却未予纠正。兴北公司以合同无效,***、***不能按定额记取工程价款为由,不同意进行造价鉴定,但一审未通知兴北公司及利贞公司参加鉴定机构的选择,直接指定造价鉴定机构。至现场踏勘时,鉴定机构才给兴北公司打电话通知,故鉴定机构的产生不合法、不合规。且因现场施工,拒绝配合现场踏勘,故未参与造价鉴定过程。另查明造价鉴定明显错误,给兴北公司造成30余万元损失。二审却认为鉴定机构的选择没有错误。兴北公司认为本案的造价鉴定机构产生不具有合法性,兴北公司在原审中明确提出,一审也没有释明兴北公司及利贞公司是否申请回避,程序错误。二、二审在一审判决基础上计取了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费,按定额计价据实记取工程价款错误。本案已认定合同无效,按定额记取工程价款会导致无效合同比有效合同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悖公平、公正。本案中***、***对施工场地未设立围挡,建设职工宿舍、食堂、厕所,治理扬尘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故无权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个人,未给工人缴纳社会保险,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水利建设基金、环境保护税,且并未缴纳上述费用,无收取规费的资格。税金作为工程价款组成部分,如判决兴北公司计取税金,即应当在判决中明释开具相应发票,否则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后,仅执行标的款部分,对应的开票义务无法落实,属于判决漏项。三、造价鉴定意见存在严重问题。《造价鉴定意见书》中无鉴定人签字,重复计取工程价款16万元,造价机构拒绝出庭质证,钩机修理费1.8万元不应计入工程价款,兴北公司两台铲车在排土场全程参与案涉工程施工,应在工程款中扣减该部分机械费15万余元。
***、***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兴北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原审选定鉴定机构的程序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在案涉工程款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意见确认时,***、***提出鉴定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同意与兴北公司协商选择司法鉴定机构。一审在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后,曾通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以短信方式向兴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发送选定赤峰市鹏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为鉴定人的通知,并以同样短信方式向兴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发送到书香苑住宅进行勘验及要求兴北公司按时参加现场勘验的通知。兴北公司亦认可收到以上短信通知,但其并未提出回避申请。兴北公司关于原审鉴定程序违法的再审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二审依据《造价鉴定意见》认定案涉工程款是否适当的问题。原审已查明,在司法鉴定及法院工作人员两次现勘时,均已通知了兴北公司。但兴北公司未派人到场,且拒绝鉴定机构人员及一审法院工作人员进入案涉施工现场对工程情况进行勘验核实。当鉴定机构通知兴北公司核对***、***提供材料所载明的工程量时,兴北公司亦未予以配合。本案中,《造价鉴定意见》系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合法有效。二审依据《造价鉴定意见》认定工程价款数额并无不当。
关于案涉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费用应否计入工程总价款的问题。原审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7)》等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均是工程造价组成部分的相关规定,结合该三项费用属于在施工过程中必然产生的费用等事实,认定该三项费用应计入总工程价款亦无不妥。综上,兴北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喀喇沁旗兴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