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广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建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维秋,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琛巍,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江恒盛元棋子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建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月棋,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申东,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广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昌江恒盛元棋子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琼9026民初6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广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广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杏花
审判员羊茂明
审判员梁晶晶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李丙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