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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7437号
原告:浙江广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61031013,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心意广场****。
法定代表人:任建利,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波、丁琦,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10966,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开元路**span>
法定代表人:张锋,身份证号码X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灿荣,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广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广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广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广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诚
二○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许理帆
书记员许理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