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友道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全军,澄城县金凯大酒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525民初1918号
 
原告陕西友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55231037fJ。
法定代表人黄仲位,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林,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澄城县**大酒店,住所地澄城县转盘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5MA6Y8TY08K。
投资人谈江。
被告白全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澄城县东北角,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陕西友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澄城县**大酒店、白全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友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澄城县**大酒店出具的委托书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白全军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友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建设施工工程款,(含工人工资)170万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以及律师费及利息和工程款项税金,在此期间所产生的误工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利息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LPR利率计付至付清之日)。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5月10日与被告签订了澄城县**大酒店二次结构施工合同,工程面积为22300平方米,(按实际施工面积为准)。承包范围:甲方提供图纸,所有二次结构的全部内容。承包方式为:总承包,包工包料,合同工期约定为180天,开工日期为2019年5月18日。工厂造价的结算按2009年《陕西省房屋建筑与装修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作为结算依据。材料按渭南市最新市场信息调整,人工按最新调差计算。工程付款方式约定明确,但拖欠工程建设工人工资至今。合同虽是原告与被告签订,但事实上,白**、白全军没有真正的履行合同,导致原告无法全额兑付工人工资、工程款、材料款。原告多次与白全军协商工人工资及工程款问题,被告以种种借口推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只得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2019年5月10日澄城县**大酒店二次结构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原告组织施工,包工包料的大包方式;合同价款1000万元,按实际核算;每施工四层付总款75%,验收合格7日内付95%。2、原告施工照片;工作联系单;机械租赁合同、填充墙砌体及抹灰施工合同、商品混凝土供货合同、执行通知书;2019年7月31日被告出具的“付款协议”、2019年12月4日被告出具的“清偿计划”。证明原告进行了二次结构的实际施工;被告拖延未予付款,原告发函催告;原、被告二次协议,被告出具计划,同意在2020年元月进行工程决算,优先付款。3、2020年1月21日被告出具的“欠条”。证明2020年1月21日原被告进行工程清算,双方协议解除施工合同,共同确认工程欠款数额为170万元,限期在2020年10月1日前付清款项。被告出具工程款欠条。白全军是白**的父亲,作为实际出资人,应承担给付义务。
被告澄城县**大酒店、被告白全军未答辩。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关联予以认定。
经审查明,2019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澄城县XX酒店签订了二次结构施工合同,原告组织工人进行施工。2020年1月21日原告与被告澄城县**大酒店进行协商,被告澄城县**大酒店和被告白全军共同向原告出具了欠条, 内容为“今欠到陕西友道装饰装修公司(程强)工程款170万元,计划在2020年10月1日前付清。澄城县**大酒店和陕西友道合同终止,此款不含税”。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基于施工合同形成的欠条真实合法,澄城县**大酒店作为施工合同的相对方,故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法定义务。被告白全军不是合同相对方,原告主张被告白全军作为实际投资人承担还款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误工费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澄城县**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陕西友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工程款17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利率按LPR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陕西友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0元,由被告澄城县**大酒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付  毅  超
审  判  员   杨  富  明
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艺  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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