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22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友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仲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澄城县XX酒店、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县。
法定代表人:李俊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友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澄城县**大酒店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案标的1700000元。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知其被执行人现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执2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博
审 判 员 赵 智 斌
审 判 员 王 海 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