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1民终2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天行伟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东环路西侧前进路南侧绿岛国际商铺10栋1层107号。
法定代表人:孙永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来兵,新疆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中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七泉湖镇。
法定代表人:李世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新庄,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新疆天行伟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中特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2019)新2101民初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2019)新2101民初9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天行伟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45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志红
审判员 万 彬
审判员 王纳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庞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