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禹建设有限公司

***与宿迁市淮禹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8民初3235号之一
原告:***,男,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跃鹏,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淮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用世水韵城办公楼(麗枫酒店)1508室。
法定代表人:华明明,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宿迁市淮禹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市淮禹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市淮禹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宿迁市淮禹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计12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拥军
审 判 员  李 超
人民陪审员  王丽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天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