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市政工程处

韩城市金泽新型建筑有限公司与渭南市市政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韩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581执192号

韩城市金泽新型建筑有限公司、渭南市市政工程处:

韩城市金泽新型建筑有限公司与渭南市市政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7日作出(2020)陕0581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渭南市市政工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韩城市金泽新型建筑有限公司1076535元及利息,利息以1076535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渭南市市政工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韩城市金泽新型建筑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207.16元,合计6207.16元。案件受理费15664元,减半收取计7832元,由渭南市市政工程处负担。渭南市市政工程处对此不服提出上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陕05民终1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渭南市市政工程处未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渭南市市政工程处的存款1192245.35元予以扣划并支付给韩城市金泽新型建筑有限公司。韩城市金泽新型建筑有限公司对剩余部分表示予以放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渭南市市政工程处已履行完毕韩城市人民法院(2020)陕0581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0二一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