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市政工程处

渭南市经济适用房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渭南市市政工程处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5执恢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渭南市经济适用房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站北路中段陕西红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渭南市市政工程处,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乐天大街东段天立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佳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渭南市经济适用房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渭南市市政工程处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2月19日以(2018)陕05执14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案件的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恢复对该案的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渭南市经济适用房综合开发公司返还人民币1398.8323万元并支付利息,被执行人渭南市市政工程处赔偿申请执行人渭南市经济适用房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424.55万元。
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渭南市市政工程处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等司法文书后,申请执行人渭南市经济适用房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渭南市市政工程处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渭南市经济适用房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与被执行渭南市市政工程处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渭南市经济适用房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渭南市市政工程处在执行中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并依法对本案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5执恢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万宏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