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市政工程处

渭南市经济适用房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渭南市市政工程处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执恢43号 申请执行人:渭南市经济适用房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站北路中段陕西红旗实业有限公司综合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797910860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渭南市市政工程处,住所:陕西省渭南市乐天大街东段天立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2436901328R。 法定代表人:唐午阳,系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西***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西***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的(2018)陕民终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5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二、渭南市市政工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渭南市经济适用房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1398.8323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倍计算,其中300万元从2010年12月30日起计算;4万元从2011年4月1日起计算;4万元从2011年4月25日起计算;200万元从2011年6月20日起计算;50万元从2012年3月1日起计算;15万元从2012年3月7日起计算;50万元从2012年6月28日计算;80万元从2013年5月16日起计算;470万元从2013年10月25日起计算;50万元从2013年10月28日起计算;70万元从2013年11月19日起计算;15万元从2014年元月10日起计算;50万元从2014年3月27日起计算;408323元从2014年4月17日起计算;均至归还之日止;三、渭南市市政工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渭南市经济适用房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424.55万元;四、驳回渭南市经济适用房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8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日以(2018)陕05执143号执行裁定书将案件终结执行。2020年6月2日本院依法将案件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以(2020)陕05执恢1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案件终结执行。2022年12月2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依法将案件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双方当事人对执行标的的计算有异议,被执行人对法院确定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由法院先行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0万元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采取的冻结措施,待执行标的异议完成后再行和解。法院对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00万元已兑付申请执行人,对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已解除冻结。2022年12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有据,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5执恢43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诉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 兴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朱 毅 书 记 员  马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