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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京0491民初33879号
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张双方达成合作,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姜 颖 审判员 朱 阁 审判员 刘更超
书记员 黄立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