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20670号
原告:深圳市爱美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红燕路3号金宝龙工业园厂房一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437680。
法定代表人:戴万谋。
被告: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31942210D。
法定代表人:周安。
原告深圳市爱美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爱美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尚 静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磊磊(兼)